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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洲增值税税务问题咨询,需要比较专业的人士回答。这些操作方式是否可行,或者有什么专业的建议
假如欧洲注册本土公司实际运营,带一点生产职能,可能就是非常简单易操作的设备。
比如 进口 A B C配件,在德国非常初级简单的省人工的加工以后销售。 成品也许为 D 或者 E。
这种模式是不是可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来避税?
第一个 是这样的 D E的增值税里面,是不是除了 A B C的进口增值税以外,还有人工工资,办公场地费用等等 都可以用来抵扣?抵扣比例如何。
第二个 是 假如 A是低价配件 B是中价配件 C是高价配件。 D是 用A或者B生产的, E是用C生产的。 但是因为我开票给客户都是同一个品名? 我可以用C的进项的票来当做 D的生产的进项?这样这个产品D需要额外交的增值税就会低很多。
第三个 就是如果进口 1000个配件 理论上可以生产 1000个产品。 但是我把其中500个配件在比如垂直站上不需要开票VAT卖出去了,那等于 我这 500个配件的增值税发票就多下来了, 是否可以在生产开票环节,做成2个配件生产1个产品呢?
这些操作方式是否有可行性,或者有什么专业性的建议,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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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用户
赞同来自: Gabalaka
不同国家对抵扣比例和具体规定有所不同,以下是一些示例:
德国:德国允许抵扣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。一般情况下,可以全额抵扣与货物和服务直接相关的进项税。对于与经营活动间接相关的成本,例如一部分办公场地用于生产,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进行抵扣。
法国:法国对于可抵扣的成本有严格的要求,只有与纳税人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才能进行抵扣。例如,人工工资和办公场地费用必须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,并且有明确的证据支持。
英国:英国允许对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进行抵扣,包括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成本。一般而言,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进行抵扣,例如使用办公场地的一部分用于生产的情况。
不同国家对抵扣比例和具体规定有所不同,和你实际的生产规模和类型有关系,以及公司所在的国家/州,这方面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。
如果D成品是用A或B配件生产的,E成品是用C配件生产的,将所有产品开具相同的品名在发票上,使用C配件的进项票据来当做D产品的生产进项,以降低D产品的额外增值税,操作就是可以,风险就是会税务机构视为不正确的操作。
关于将进口的1000个配件制造成500个产品并在垂直站上销售的问题,一部分配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,这部分配件的增值税开票额确实会少一部分。然而,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将两个配件合并成一个产品的做法,被发现的话会被视为避税行为。
所以以上两种操作,惩罚是比较严格的,做不做,取决于楼主操作的隐蔽性多高,俗话说富贵险中求。